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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52條

設置於儲存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或氧氣之儲槽(不含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之配管(以輸出或接受該氣體之用者為限;包括儲槽與配管之連接部分。
)除依次條規定設置緊急遮斷裝置之閥類外,應設二具以上之閥;其一應置於該儲槽之近接處,該閥在輸出或接受氣體以外之期間,應經常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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