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47條 法規: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製造安全設施 › 第一節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固定式製造設備 第47條 高壓氣體設備之可進行溫度變化之反應、分離、精煉、蒸餾、冷卻、冷凝、熱交換及加熱設備,應設置適當之溫度計,且應採取該設備內溫度超過常用溫度時,可迅使其溫度下降至常用溫度範圍內之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