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條高壓氣體設備應以常用壓力一點五倍以上之壓力實施耐壓試驗,並以常用壓力以上之壓力實施氣密試驗測試合格。但不包括下列設備:一、第七條所列之容器。二、經重新檢查或構造檢查實施耐壓試驗、氣密試驗測試合格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同等效力之試驗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