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7條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
- 第48條雇主於人字臂起重桿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雇主於人字臂起重桿作業時,為防止…
- 第49條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設置於屋外之人字臂起重桿,瞬間風速有超過每秒…
- 第50條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牽索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數,為六條以上;單索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數,為三條…
- 第51條雇主對於主柱長度超過二十公尺之人字臂起重桿,應設攀登梯。前項攀登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踏板應等距離設置,其間隔應在二…
- 第52條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控制荷重或吊桿下降所必要之制動裝置。前項制動裝置,應設起重桿動力被遮斷時,…
- 第54條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捲揚用鋼索,當吊具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吊升裝置之捲胴上;對於吊桿起伏用鋼索,當吊桿…
- 第55條雇主對於具有起伏動作之人字臂起重桿,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設置吊桿傾斜角之指示裝置,以防止過負荷操作。
- 第56條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材料,除使用耐蝕鋁合金等材料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外,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學…
- 第57條雇主對於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或主柱、吊桿長度未滿十二公尺之人字臂起重桿,其結構部分之材料,得使用木材。前項木材不得有顯著之…
- 第58條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應使其具有充分強度,並保持防止板材挫曲、變形等有礙安全使用之剛性。
- 第59條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鉚釘孔或螺釘孔,應使用鑽孔機鑽孔,且該孔不得有迴紋或裂紋等瑕疵。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