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條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牽索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數,為六條以上;單索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數,為三條以上。二、不得接近架空電路。三、以鋼索為拉條時,以鋏、鬆緊螺旋扣、套管等金屬具緊結於支柱、牽索用固定錨或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堅固物。四、以鬆緊螺旋扣等金屬具拉緊,並有防止螺旋扣扭轉鬆脫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