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條雇主對於主柱長度超過二十公尺之人字臂起重桿,應設攀登梯。前項攀登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踏板應等距離設置,其間隔應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二、踏板與吊桿及其他最近固定物間之水平距離,應在十五公分以上。三、踏板未設置側木者,應有防止足部橫滑之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