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第9條 法規: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9條 評核結果名列良等以上之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頒發團體獎座(牌),並函請受評核機關就承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人員酌予獎勵。前項評核結果名列優等以上之機關,函報行政院予以表揚,並得給予適度獎勵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