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辦法之評核程序如下:一、受評核對象於接獲評核通知後,應擬具執行績效書面報告,於指定期間內送達中央主管機關。二、依受評核對象提送之書面報告進行審查,並得擇定部分受評核對象或其所管轄之單位進行實地查核;完成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後,召開評核會議確定評核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