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之評核項目如下:一、職業安全衛生策略及規劃。二、職業安全衛生納入相關法制之情形。三、職業安全衛生執行情形及成效。四、職業安全衛生績效檢討分析。五、職業安全衛生督導及獎懲機制。六、其他安全衛生促進活動或特殊創新作為。前項各評核項目之細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及地方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