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第6條 法規: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6條 評核以書面報告審查為原則,並得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機關(構)或所管轄目的事業之事業單位及地方主管機關進行實地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