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學者專家組成評核小組,辦理評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