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2條 對本法第七條或第八條所定應張貼安全標示或驗證合格標章之產品,製造者或輸入者至遲應於提供該產品予供應者或雇主前,完成張貼標示或標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