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31條 法規: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危險性機械 › 第二節 移動式起重機 第31條 雇主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如擬恢復使用時,應填具移動式起重機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三),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查合格之移動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第一項重新檢查準用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