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製造完成使用前或從外國進口使用前,應填具移動式起重機使用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四),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使用檢查: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外國進口者,檢附品管等相關文件)。二、移動式起重機明細表(附表十五)。三、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