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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檢查機構對雇主申請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準備荷重試驗、安定性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吊掛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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