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28條 法規: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危險性機械 › 第二節 移動式起重機 第28條 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移動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移動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十八),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