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23條 法規: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四章 附則 第23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九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二條附表四,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附表一、第十二條附表四,自一百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