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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但第十二條附表四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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