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22條 法規: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四章 附則 第22條 對農藥及環境用藥等危害性化學品之標示,應依農藥及環境用藥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