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1條 雇主依本辦法採取之評估方法及分級管理措施,應作成紀錄留存備查,至少保存三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