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部分使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其容許挫曲應力值,應依下式計算:λ<20時,σk=σca120≦λ≦200時,σk=─σcaω式中之σk、σca、ω及λ分別代表下列之值:σk:容許挫曲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ω:挫曲係數如附表規定。
λ:有效細長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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