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32條 法規: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32條 雇主使工作者起動機器人前,應先確認下列事項,並規定一定之聯絡信號:一、在可動範圍內無任何人存在。二、移動式控制面盤、工具等均已置於規定位置。三、機器人或關連機器之異常指示燈等均未顯示有異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