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19條 法規: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9條 雇主設置之機器人阻擋裝置,依下列規定:一、機械性阻擋裝置,應有充分之強度。二、電氣性阻擋裝置之動作回路,應與控制機器人之程式回路分別設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