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前條之光電式安全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檢知有工作者接近可動範圍時,可使緊急停止裝置立即動作。二、具有可檢知工作者進入可動範圍內所必要之光軸數目。三、採取使受光器不致受到非來自投光器之其他光線感應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