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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雇主設置之機器人,應具有適應環境之下列性能:一、不受設置場所之溫度、溼度、粉塵、振動等影響。
二、於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可燃性粉塵等滯留或爆燃性粉塵積存之場所,而有火災爆炸之虞者,其使用之電氣設備,應依危險區域劃分,具有適合該區域之防爆性能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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