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10條 法規: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0條 雇主所使用之機器人應設置下列端子:一、可將緊急停止裝置動作或第五條第三款自動停止之顯示訊號,以及停止關連機器之訊號輸出之端子。二、當關連機器發生故障時,可輸入停止機器人運轉所需訊號之端子。三、可自第十八條第五款之開關輸入使緊急停止裝置動作所需訊號之端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