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20條 勞保局應於每年度結束後編具業務報告,並分別按月將下列各報表請管理委員會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提繳事業單位及勞工人數統計表。二、本基金收繳及墊償會計報表。三、本基金概況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