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本基金孳息收入,依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免徵所得稅。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基金有關業務,依有關稅法規定免繳稅捐。勞工請領墊款之收據,依印花稅法有關規定免徵印花稅。勞保局於墊償時,應依法代為扣繳墊款之所得稅;雇主或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償還墊款時,不再重複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