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本基金之墊款,應直接發給勞工;勞工死亡時,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順位交其遺屬領取,無遺屬者,撤銷其墊償。前項墊款由遺屬請領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載有勞工本人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二、請領人之戶口名簿影本。三、請領人及勞工非同一戶籍者,其證明身分關係之相關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相當證明文件。同一順位之遺屬有二人以上者,應委任一名遺屬代表請領全部墊款,並負責分配之。第一項之墊款,匯入勞工本人或其遺屬指定之國外金融機構帳戶者,相關國外匯款手續費,由本基金編列之行政事務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