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18條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基金業務,其每年所需行政經費,應編列預算,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由本基金孳息支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