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13條 勞工對勞保局之核定事項有異議時,得於接到核定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