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8條 法規: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第8條 團體推薦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由原推薦團體依第六條規定,將推薦名單報送本部,由本部遴聘之;非團體推薦之專家學者委員出缺時,由本部另行遴聘之。但委員所遺任期不滿三個月時,得不予補聘。政府機關代表出缺或異動時,各該機關應改派代表,由本部補聘之。前二項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