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6條 法規: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第6條 本部應於委員遴聘(派)前或委員任期屆滿前,通知全國性勞工團體與全國性雇主團體,各提出三名代表及三名專家學者之推薦名單。前項所定代表及專家學者,應至少各有一名女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