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申請退休金時之累積收益金額,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以申請當月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計算至申請當月止。前項所定收益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