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勞保局辦理本條例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事項之執行情形,應配合決算編製相關規定,擬具決算報告,並按月將下列書表送基金運用局彙整,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提繳單位數、提繳人數、提繳工資統計表。二、退休金核發統計表。三、退休金收支會計報表。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