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6-1條 法規: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相關法規 就業保險法母法 第16-1條 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應備具下列書件:一、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二、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三、育嬰留職停薪證明。四、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