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9-2條 法規: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相關法規 就業保險法母法 第19-2條 本法第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期間自育嬰留職停薪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但被保險人提前復職者,計至復職之前一日止。前項津貼,按月於期初發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