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 第14條 法規:就業保險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相關法規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保險給付 第14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一、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申請人因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未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