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 第19-1條 法規:就業保險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相關法規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保險給付 第19-1條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本條定義的名詞 受扶養眷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