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一、失業給付。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