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4條 法規: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三章 審議程序 第24條 審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申請人為投保單位,其保險證字號、地址及負責人姓名。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審定者,得不記載事實。四、審定機關及其首長。五、年、月、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