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9條 法規: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三章 審議程序 第19條 申請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核定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申請審議。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由因合併而另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申請審議。依前二項規定承受申請審議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保局或中央主管機關檢送因死亡繼受權利或合併事實之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