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第10-2條 法規: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10-2條 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自離職退保之當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修正條文第三條施行之日止,其離職退保未超過二年者,得於第三條修正施行後二年內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續保。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