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者,原投保單位應為其辦理加保手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委託之有關團體申請辦理加保手續:一、原投保單位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因其他原因結束營業者。二、勞資爭議或遷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