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辦理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續保時,應檢附裁減資遣證明文件或地方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或協商紀錄影本辦理。原投保單位因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結束營業者,應檢附結束營業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續保,無法取具證明者,由保險人依事實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