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7條 法規: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三章 調解委員之遴聘及義務 第7條 地方主管機關遴聘之調解委員,每屆任期為三年。調解委員任期中,有增聘調解委員之必要,地方主管機關得增聘之,其任期至前項該屆調解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