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5條 法規: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三章 調解委員之遴聘及義務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調解委員:一、經褫奪公權宣告尚未復權。二、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五、未成年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