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14條 法規: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四章 調解人之資格、認證及義務 第14條 主管機關推薦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資格者,於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經測驗合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證書。前項所定訓練時數,不得低於三十小時之課堂講習及不得低於十小時之實例演練。第一項訓練之課程、測驗及受訓之名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訓練計畫實施。前項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專校院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