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39條 法規: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六章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之扶助 第39條 依前條第二項撥款後,經查明申請文件或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核定之扶助,並限期返還已扶助金額之全部。屆期未返還者,應依法追繳。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費用者,自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第二條之扶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