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3-1條 法規: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二章 勞動事件處理及刑事告訴代理之扶助 第3-1條 勞工或前條第五項所定遺屬或法定代理人經核准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扶助代理酬金,並經雇主於同一訴訟程序中提起反訴者,得不經主管機關調解程序,申請第二條第一款之扶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